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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呈多发趋势 警惕硕鼠挖墙脚

发布时间:2010-09-09  来源:新华网-《浙江日报》  字体大小[ ]

  贿选、侵吞土地征用款、在承包工程中受贿……近年来,形形色色的村官职务犯罪不断涌现。如何惩治这些田间“硕鼠”,已成为预防职务犯罪一大课题。

  挥霍40多万元

  日前,三门县海游镇外岱阜村原文书兼出纳楼可中,被押上法院被告人席,他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楼可中案的发生,可以用‘老鼠掉进米袋子’形容。”一位知情人说。在当地,楼可中是出了名的花钱大手大脚,不但信用卡透支,而且平时还负债累累。

  没有“米袋子”,楼可中这只“硕鼠”也就将就着过了。不想,去年8月,突然一大笔钱进入楼可中掌控中:外岱阜村收到县铁路指挥部拨付的旱地改水田补偿款54.5万元。为能在国庆前将这笔款发放到村民手中,村里于9月29日办好取款46.5万元的手续,将现金支票交给时任村文书兼出纳的楼可中保管。

  如果这笔钱在国庆前分发了,楼可中也就无从下手,不想中间出一个变故:一些村民对发放补偿款数额有不同意见,争执不下,使得这笔补偿款发放搁置下来。

  楼可中便打起歪主意。去年9月29日,他从村集体户头中取出46.5万元,一部分存进个人账户,一部分支付信用卡透支款。

  短短几个月内,他就把40多万元公款挥霍一空。

  楼可中心里一点也不慌,他早想好对策:去年12月,他就伪造好补偿款已发放的名册、票据,做平会计账目上报镇政府,骗过镇里的监管;村干部找他要求尽快将补偿款发放给村民,他就编出种种理由,补偿款发放因此一拖再拖。

  楼可中索性一不做、二不休,今年1月28日,他从村账户中取出仅有的5.2万元现金,除因村里需要支出4500元外,其余的钱全被他用来继续“潇洒”。

  2月2日,楼可中发现有人查账,感觉真相很快就要水落石出,就带着仅剩的几万元公款潜逃,半个月里将这些钱用光。2月17日,囊中羞涩、没法再“潇洒”的楼可中回到三门时,落入法网。

  监督机制缺失

  楼可中案,只是我省村官职务犯罪的一个缩影。

  杭州市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有职务犯罪行为的村官,绝大部分是农村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近5年,查办的村官案件中,涉及村支书35人,村委会主任21人,二者合计占立案数的76.7%。

  “这和一些地方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有关。”杭州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伦说,随着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实力壮大,“村官”经手土地款、税款、移民款、救济款等公款的机会增多,此类公款金额大,且基本上由村统一发放或收取,给企图挪用公款、贪污的村官提供了便利。

  余杭区检察院曾对8名村官犯罪作过剖析:“淡薄的法律意识,使村民自治在个别村成了‘村官自治’……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无论是村支书‘一支笔’,还是村主任‘一句话’,其实体现的都是‘家长制’理财方式对财务的绝对控制权。”

  村内民主监督机制缺失,村里形成“一言堂”,往往容易导致田间“硕鼠”的产生。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金新华一次虚报工程款并准备私分,村会计徐跃前有所顾虑,指出这笔钱不该拿。金新华竟然勃然大怒,反问:“我们做干部是为什么?不就是钱嘛?”于是两人各分24000元。

  岂容硕鼠横行

  田间“硕鼠”横行,不但损害村民利益,而且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引发村民上访。

  岂容“硕鼠”横行?我省各地已意识到村官职务犯罪抬头,纷纷寻求遏制“硕鼠”的举措。2004年起,宁波和萧山、临安等地相继试行“村账镇代理”制度。

  慈溪市实施农村“三资”阳光管理制度,把检察机关引入对村账的监管。“尽管账户归村里所有,但如果村里去提现,钱还没到手,农经局和镇领导已收到银行短信,告知谁在动这个账户。”慈溪市检察院负责人介绍,如果谁对这笔钱有异议,上级可立即通知银行冻结,并质询村两委、会计。群众监督也不可少,在当地各村委会的办公区内,放置查询触摸屏,村民可以查看本村历年来的村账。

  亟需完善法律

  记者了解到,前几年,我国对刑法第93条第2款进行修改,导致一个新问题的出现:刑法修改前,村官算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刑法进行修改后,在刑法意义上,村官身兼两种身份。如果是在代行、或者接受政府委托的事务中犯罪,算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在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时犯罪,则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量刑较重;而在自治权限内滥用职权,比如在项目招标中受贿、虚构工程私分钱财,量刑较轻。

  例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杨庄村党支部原书记曹树成挪用农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9万余元,将其中10万元借给徐某经营生意,3万元借给韦某用于工程款的支付,其余部分全用于自己日常开支。尽管,他吞下16万余元,还随意出借13万元,却因为在集体经济管理范围内,属滥用职权,只被判刑1年半。

  相比之下,永康市象珠镇泉头村原村支书王高明及原村主任陈建伟两人各受贿5万元,比曹树成少,因为是协助镇政府实施下山脱贫项目,认定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10个月。

  “一些村官为防万一,减轻被捉后的处罚力度,很有可能故意在实施犯罪时,尽量将罪行归于滥用职权,以逃避重刑。”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今后要以严密的制度,进一步压缩“硕鼠”们对集体资产操作的空间,遏制因惩罚较轻,“田间硕鼠”猖獗的势头。(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刘波 杨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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