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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江苏万人大逃亡1名遭刑拘者罪名不成立

发布时间:2011-02-21  来源:国际在线-中国青年报  字体大小[ ]

  本报北京2月20日电(实习生蒲毅)刘洪昌因在2月10日震惊全国的江苏响水县“万人大逃亡”中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响水县公安局于2月12日刑事拘留。

  2月18日下午,刘洪昌的妻子王玲及其代理律师于德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见面,就刘洪昌是否涉嫌犯罪向专家和律师咨询。

  “那天晚上,我哥哥看见化工厂那边冒起一股柱状白烟,而他自己是在化工厂下风向,没过一会儿,就感觉嗓子发干疼痛,”刘洪昌的堂妹刘丽说,“然后他就给自己一个也是在化工厂下风向附近正在打牌的朋友打电话,说‘化工厂在放烟,我闻到后嗓子开始痛’。从头到尾,他只给朋友打了这一个电话。”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传播’,是指在明知为虚假恐怖信息的前提下,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传这一信息的行为”,洪道德教授认为,事发当晚,刘洪昌给自己处于下风向的朋友打电话,属于点对点的通知,算不上传播。刘洪昌如果是群发短信,发微博,那才是传播。而从刘洪昌的整个行为过程来看,他并不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愿望,所以,刘洪昌涉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不成立的。

  对于事后当地政府解释事发当晚的“柱状白烟”只是一般的水蒸气,刘丽认为,刘洪昌只是普通老百姓,在当时的环境下,没有能力准确分辨目击物到底属于烟还是气,以及致使自己嗓子痛的到底是“柱状白烟”中的什么物质。

  “无中生有才是编造”,洪教授说,“刘洪昌亲眼目击“白烟”,也亲身感受到“嗓子痛”,凭这两点,就谈不上编造,最多只能说他是行为不当、过于冒失,以后做事要慎重。

  于德华律师说,当下刘家人最关心的是,刘洪昌什么时候能被放出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7天,在“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这三种法定条件下为30天,但刘洪昌的案情并不属于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截至笔者发稿时止,刘洪昌尚未回到家中。刘丽和于德华律师认为,刘洪昌的拘押期很可能将延长至30天。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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