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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官员被判刑10年未坐1天牢 法院:监外执行

发布时间:2014-07-07  来源:央视网-京华时报  字体大小[ ]

  原标题:阳朔官员监外执行溜号10年刑未坐1天四处走

  这是网络上有关石宝春“获刑10年未坐一天牢”的报道(7月6日摄)。新华社发

  新华社发

  近日,网友爆料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没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成都。对此,桂林市中院和阳朔县公安部门回应称:“具体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爆料

  局长刑期10年未坐过一天牢

  近日,有网友发帖《广西阳朔原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10年却未坐一天牢》,发帖网友反映:2010年7月12日法院判决后,石宝春并没有被送进监狱。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石宝春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还贴出了石宝春在各地住宿宾馆的名称。“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引发网络持续关注,不少网友质疑司法腐败,有损法律公平。

  □回应

  >>法院

  监外执行无法掌握情况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科科长余作才说,法院经过案件审理,对石宝春作了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根据医院疾病证明“他患有心脏病和膀胱癌”的情况,作出暂予监外执行裁定。

  “法院判决后,人和裁定书一起交给看守所,这后面就是公安部门的事了。”余作才说,“至于他监外执行情况什么样,他到哪里去,旅游也好,去外地也好,不坐牢也好,不收监也好,公安部门和他本人没有提出报告,法院也无法掌握情况。”

  >>公安局

  两次请假去外地寻医

  阳朔县公安局7月3日在《关于对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督管理情况的通报》一文中称,石宝春于2010年7月12日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暂予监外执行。阳朔县公安局负责对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管工作。2014年3月,石宝春因膀胱癌复发,再次入院进行治疗。

  这则通报称,互联网上部分论坛网帖反映石宝春从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曾经离开桂林去柳州、南宁、河池、四川成都、广东广州等地。经阳朔县公安局进一步核实,石宝春曾两次向阳朔县公安局阳朔镇派出所请假前往南宁、广州两地寻医就诊,“网帖中所反映的其余离开桂林外出地点,石宝春均没有向我局阳朔镇派出所请假报告”。

  通报称,“对于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私自外出其他地方的行为,我局已对他进行教育谈话,进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此情况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进行通报。”

  □质疑 是否受到严格监管

  石宝春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后是否坐过牢?根据法院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公安部门执行情况怎么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石宝春进行监外监督管理?石宝春在监外执行期间曾离开桂林到柳州、南宁、河池、成都、广州等地“旅游”情况是否属实?他外出这些地方公安部门是否及时掌握情况并纠正?

  记者多方联系,目前尚未联系上石宝春本人。针对记者提出的上述问题,阳朔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称,具体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等调查结果出来后会及时通报。

  余作才表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网上了解这个情况以后,已经将石宝春带到桂林市博爱医院作了检查,“因为博爱医院是市级医院,我们又带他到自治区级医院南溪山医院进行检查,现在检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不知道他现在病情怎么样,具体后面怎么处理还要根据医院的检查结果来定。”

  □律师

  当地警方监管不到位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蕾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石宝春应该是属于第一条情形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但他在规定期间内未经报批随意出省的行为,明显违背相关规定,地方公安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张蕾说。据新华社电

中国参政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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