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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超7.6亿!万余名老人“投资养老产业”打了水漂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湖南高院  字体大小[ ]

   涉案金额超7.6亿!万余名老人“投资养老产业”打了水漂,快提醒家中老人!

豪华的住宿大楼、

24小时贴身服务……

只要投入2万到15万元不等,

就能入住养老公司旗下所有的老年公寓,

还可获得固定的返利,

半年就可以返息1000元到9975元,

同时还可享受异地养老、保健养生等。

这样的话术是不是很耳熟?

小心背后藏着巨大的坑!

  01

  父女齐上阵,

  成立多家公司“投身”养老事业

  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注册成立,2013年10月,彭某某(已死亡)收购了该公司,占股60%,其两个女儿彭某一、彭某二各占股20%。随后,彭某某又于2015年4月成立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下设28家关联公司,并在湘潭、宁乡、常德、益阳、衡阳设立了5家分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中介服务、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等。

  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投资养老公寓服务产业为名,通过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会议营销、组织参观老年公寓、体验入住等手段,以年支付9%-13%消费补贴为诱饵,与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承诺到期返本付息。

据调查,彭某一主要负责营销政策制定,定期召开会议向市场部下达吸收资金的业务以及财务部收支审核;彭某二负责公司员工提成金额的发放、工程项目款项的发放等。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为吸收资金还专设市场部,负责具体推广宣传养老公寓项目,执行吸收资金的营销政策,仅在湘潭就设置了九个业务部。

  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亿余元,

  涉及10267人

  “我的养老依靠没有了。”老袁欲哭无泪。2018年7月28日,为减轻子女负担,安享幸福晚年,在考察了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后,老袁大胆将一生积蓄10万元全部投入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购买至尊卡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按照这份合同,他本可以领取26000元的消费补贴,但只领了一次6500元,公司就关闭了。

  经法院查实,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主要为老年人)吸收公众存款76889.51万元。其中偿付集资金额共计20333.93万元,未兑付本金余额共计56555.58万元,涉及集资债权人共计10267人。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非吸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还本付息等。

  2019年4月,彭某一、彭某二在明知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业务员提成、出现大量集资人要求返本付息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数额共计4189.4万元。

  03

  数罪并罚,

  主犯、从犯共计23人获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均系主犯。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八十万元,并责令两被告对未兑付资金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四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21名被告对未兑付资金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机构需求增加。一些所谓养老机构打着“养老”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以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有三大特点:

  一、收取会员费、保证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二、销售产品会员卡、优惠卡,让老人存入一定资金,还承诺在不能入住的情况下,按预存金额的一定比例返还本金和高额利息;

  三、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基地、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表面上看,这些非法集资项目显示了极大的诱惑性。其既能提供养老服务,又能提供一定收益,自然受到老人的欢迎。中国的老人历来有节俭持家的传统,这些养老机构给老人们画出“养老理财”的大饼,抓住了他们内心的薄弱之处,让不少人受骗上当。

  老年人在做投资理财之前,一定要先向子女以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金融等有关部门咨询,不要轻信他人。如果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要毫不犹豫地及时向民政、市场监督或公安等部门举报。

  子女一定要多加关心父母长辈,多与家中老年人交流、沟通,了解他们最近的生活状态。如若发现老年人被骗,应立刻耐心劝导,及时止损,并立即报警。

  来源:湘潭中院、湘潭市岳塘区法院

  撰稿:李灿 编辑:李元

中国法治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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