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徐某某案涉车辆被送至某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承保该车的某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进行定损。车辆维修完毕后,因徐某某与保险公司就维修费支付主体争执不下,汽车修理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徐某某主张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徐某某将投保的非营运车辆用于载客营运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故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徐某某是否将自有的非营运车辆用于载客运营?这一事实直接影响保险责任认定。
徐某某两次当庭否认其车辆存在运营行为。为合理解释车辆行驶里程异常偏多的问题,保险公司申请徐某某出示手机以核实是否注册网约车平台,徐某某当即表示涉及个人隐私拒绝出示。
面对关键事实争议,保险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向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证据。经核查,徐某某确系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仅2024年3月至5月间即完成92单载客服务,与其当庭陈述完全相悖。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法庭明确释明如实陈述义务后,仍故意隐瞒车辆运营事实,其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及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如实陈述的规定。不仅干扰法庭查明真相,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某承担支付车辆维修费的责任。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徐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特别提示,私家车主请注意,若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并收取费用,应及时告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心存侥幸拒不告知,则很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李胜男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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