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因借款纠纷
对陈某怀恨在心,
为泄愤
先后两次凌晨时分
骑着电动车骑行十余公里
来到陈某家附近,
为掩人耳目
马某某头戴头盔藏身于陈某家附近树林中,
使用弹弓弹射弹珠
射击陈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两辆高档汽车。
陈某停放的车辆接连被损坏。

经鉴定,被损坏的两辆汽车总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810元。案发后,马某某的家属代其全额赔偿了陈某的经济损失,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马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益,公民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刑法明确予以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马某某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为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马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马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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